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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獲不起訴處分
- 案件類型
- 刑事案件/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
- 案件結果
-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作成不起訴處分
- 辯護律師
- 黃伯堯律師
案件背景
本案當事人因涉嫌違反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而遭檢警偵辦。依檢方調查內容,當事人遭指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,在臺灣地區從事與大陸地區相關之營利業務,包括代辦大陸地區證件、手機門號、金融機構卡片及代收兩岸款項等行為,因而涉及相關刑事責任。
由於兩岸商業往來涉及特殊法律規範,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,仍須依具體事實、法律構成要件及相關證據綜合判斷,不能僅因存在兩岸業務往來,即認定當事人必然成立犯罪。
案件處理與結果
本案由黃伯堯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,協助當事人處理刑事偵查程序及相關法律爭議
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後,檢察官就本案作成不起訴處分,使當事人免於因本案遭檢察官提起公訴
律師提醒
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對特定兩岸投資、營業及商業活動設有規範。若涉及未經許可經營特定業務,可能衍生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。
然而,是否構成犯罪,仍應依實際經營內容、行為態樣、主觀認知及相關證據進行個案判斷。
靖堯法律事務所提醒,若因兩岸業務往來而遭檢警調查,應及早釐清涉及的法律規範,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,保障自身訴訟權益。
註:本案例依不起訴處分書已揭露內容整理,省略當事人個人識別資訊;個案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必然獲得相同處分。

